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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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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刘伟,1957年生于河南商丘,现任北大经济学院院长、《经济科学》主编。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两次获得“孙冶方经济学著作奖”。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月25日正式颁发。《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36条意见,因此又被称为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56年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36条”的出台令民企雀跃,而政策如何落实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伟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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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伟 |
著名经济学家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一份历史性文件
记者:如何评价“36条”的出台?
刘伟:“36条”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及宪法修正案要求为指导,进一步阐述了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高度评价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鼓励支持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对完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36条”是推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跨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一个历史性文件。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沿着这个方向一步一步地落实下去。
记者:在“36条”中,您对哪个方面的提法最为关注?
刘伟:我个人认为,“36条”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最重要。一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遭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措施。“36条”中关于私人财产被侵犯后如何操作,提法比过去明确了,这是一个重大进步。而且,上届宪法修正案里,已加入“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6条”引人注目,是因为它不是对个人消费资产,而是对私人投资权的系统性保护。
第二个方面,我认为比较重要的,是均等的融资权和均等的融资机会。“36条”对民营企业的信贷,第一方面的要求是规范,第二方面是试图降低私营企业信贷时的交易成本,要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等。这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意义非常大。过去,我国的国有大银行占据太多的金融资源和太大的市场份额,但同时大银行与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限制了银行对它们的贷款。而且,国有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存在天然的制度性歧视,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中获得贷款。
《反垄断法》难破垄断
记者:这次出台的“36条”确定了“非禁即入”的原则,但一些大公司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设置进入壁垒,阻止民营资本的进入。对此,现在很多人冀望于《反垄断法》,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吗?
刘伟:“非禁即入”问题实际上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提出来了。但在石油、电信、烟草、金融、广播电视等基本由国有经济垄断的行业和领域,现行的行业与部门政策仍限制私有经济的合法进入,特别是不允许其以独立主体资格进入。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准入政策上虽无公开限制,但实际进入条件则限制颇多,主要是对进入资格设置过高门槛。如,全国现有民办大学1000多所,但基本都没有列入国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人们将这种“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现象称为“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际上进不去,一进就碰壁。
在反垄断问题上,不能把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组织问题搞混。产业组织的准入问题,即允不允许进入,其实没有所有制歧视,主要取决于资金、技术和规模方面的壁垒。你有本事就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但所有制方面,则是一个制度歧视问题。在中国,两方面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很多时候会弄得很复杂。《反垄断法》是一个产业组织方面的法律,所以我认为,《反垄断法》无法解决你说的这个问题。
中国的垄断,基本上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行政原因形成的。行政划割,不允许你进入。这样形成的垄断企业,不一定效益高,不一定技术进步。其次,这种垄断的主体本身又是政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反垄断法》解决不了中国目前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垄断格局和关系。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民企不会边缘化
记者:从现在的情况看,中国出现了对“外”开放优先、对内开放滞后的现象,有分析人士认为,在新一轮即将决定未来中国产业格局的大整合中,民营公司落在一个被边缘化的劣势地位上。你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刘伟:为什么民营企业没有国民待遇?比如所得税、信贷、担保、土地等各个方面,都不如外资企业。这是因为,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给出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不是主观上有区别对待,而是制定规则的源泉不同。开放是人家定规则,改革是政府定规则,民营企业参与来玩。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其阶段性的特点,从技术、资金、市场占有率、营销网络、管理、企业治理结构、国际化程度等多方面,民营企业都不如国际大厂商。所以,民营企业不占主导地位,和企业成长的历史太短有关,不是因为歧视。
“36条”对改变这个状况无疑会起作用。我们加入WTO几年了,到2007年过渡期基本上结束。在这个背景下,“36条”要考虑内资、外资的共同国民待遇。
落实需要一套传导机制
记者:如何把“36条”落到实处?当前最需要做的事情是什么?
刘伟:“36条”仅仅是一个原则,是一个政策取向,它不可能取代各地方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36条”能否真正落实,要看各地方、各部门能不能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结合自身实际,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制定出更具体、更便于操作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换句话说,“36条”的落实,需要有一套传导机制。
最紧要的措施,我觉得就是法治。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些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不利,一些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比如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是应该废止的。与宪法修正案不适应的,或者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比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票据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些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和完善。比如大家比较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这牵涉到非公有制企业怎么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问题。还有《税务法》、《物权法》也需要完善。
财产制度的保护,必须有中立的司法体系和大量的市场中介服务,比如会计师、律师、仲裁等等。否则我状告无门,或者告起来没有证据。国际上反倾销,人家有一系列指标来举证。现在我们反歧视,那也得有一套指标体系。有组织架构,让这些声音得到程序性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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